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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高亚进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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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6654916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3月30日,高亚进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803室的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内,就舟山聚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接受鹿某某民事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并于次日7时28分以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号接受鹿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事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也未将所收费用缴入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同年8月18日及2019年1月13日,高亚进因故先后直接或经人转手,分两次共向鹿某某退款退赔人民币2.5万元。

【处理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舟山市司法局根据投诉人鹿某某的投诉,对高亚进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高亚进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高亚进本人陈述和申辩;鹿某某、张某某、朱某等证人证言;委托代理合同、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办案登记簿、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卷宗材料等证明。2019年3月22日,舟山市司法局作出对高亚进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附:舟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司罚决字〔2019〕第1号

当事人:高亚进,男,1971年出生,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1410798028,曾因利益冲突代理于2018年12月21日被舟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对高亚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高亚进于2018年3月30日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803室的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内,就舟山聚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接受鹿某某民事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并于次日7时28分以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号接受鹿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事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也未将所收费用缴入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同年8月18日及2019年1月13日,高亚进因故先后直接或经人转手,分两次共向鹿某某退款退赔人民币2.5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高亚进本人陈述和申辩;鹿某某、张某某、朱某等证人证言;委托代理合同、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办案登记簿、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卷宗材料等书证。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向高亚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司罚先告字〔2019〕第1号),于2月18日收到高亚进提出的听证申请,并于3月7日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高亚进接受他人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收案登记,且以个人银行账号收取委托人代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未将所收费用转入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系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鉴于高亚进有退款退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高亚进曾受行业处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高亚进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高亚进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上缴至本机关,停止执业期限自本机关收到当事人上缴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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