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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定军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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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6654138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9年1月30日,张定军在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内接受施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委托并签订代理合同,次日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号接受施某某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事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也未将所收费用缴入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同年2月15日和5月17日,张定军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向施某某全额退还所收钱款。

【处理情况】

2019年3月26日,舟山市司法局根据投诉人施某某的投诉,对张定军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张定军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张定军本人陈述及申辩、施某某陈述、马某某证言、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律师办案登记簿、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院民事调解书、张定军手写银行账户字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谅解书等材料为证。
    2019年5月23日,舟山市司法局作出对张定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附:舟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司罚决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张定军,男,中共党员,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9199710442355。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对张定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2019年1月30日,张定军在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内接受施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委托并签订代理合同,次日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号接受施某某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事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也未将所收费用缴入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同年2月15日和5月17日,张定军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向施某某全额退还所收钱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张定军本人陈述及申辩,施某某陈述,马某某证言等,证明事情经过;

2.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律师办案登记簿,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案件代理手续;

3.张定军手写银行账户字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私自收费事实;

4.谅解书等,证明谅解情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向张定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司罚先告字〔2019〕第2号)。

本机关认为,张定军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系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鉴于上述退款行为主动消除影响,并已取得当事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张定军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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