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慎先进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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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SC156455758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7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民基所)参加秭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秭归县法院)组织的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兴煤业)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招标选聘,慎先进作为民基所参加此次投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了达到秭归县法院要求的投标资格,在网上制作了加盖有“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字样印章和主送单位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内容分别为“你单位被选聘为宜昌市颐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和“你所被选聘为宜昌市颐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的《聘书》、《通知》两份文书,并加盖民基所公章后提交给了秭归县法院。2018年7月13日,秭归县法院通过抽签随机选取民基所为强兴煤业破产管理人,后被他人质疑举报。秭归县法院经过核查,认定上述《聘书》和《通知》两份文书均为虚假证明材料。
【处理情况】
经查明,慎先进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2019年1月8日,宜昌市司法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慎先进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附:宜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司罚决字〔2019〕1号
慎先进,男,1971年11月出生,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0920395643,住宜昌市。
现查明:2018年7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民基所)参加秭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秭归县法院)组织的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兴煤业)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招标选聘,慎先进作为民基所参加此次投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为了达到秭归县法院要求的投标资格,在网上制作了加盖有“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字样印章和主送单位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内容分别为“你单位被选聘为宜昌市颐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和“你所被选聘为宜昌市颐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的《聘书》《通知》两份文书,并加盖民基所公章后提交给了秭归县法院。2018年7月13日,秭归县法院通过抽签随机选取民基所为强兴煤业破产管理人,后受到他人质疑举报。秭归县法院经过核查,认定上述《聘书》和《通知》两份文书均为虚假证明材料,并作出:⑴取消民基所管理人资格;⑵对民基所主要负责人殷书月以及慎先进予以训诫,并责令民基所及慎先进具结悔过的处理。
慎先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慎先进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司法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