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君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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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6376310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先后指派王君律师承办委托方为彭水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2018年6月15日,王君在未取得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授权的情况下,与重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欠费用说明》,并收到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费用。
【处理情况】
经查明,王君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王君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举报材料;2、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份;3、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欠费用说明;4、2018年6月15日彭水县工商银行银行业务回单;5、对刘某均、王君的调查笔录;6、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等;7、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水公(靛水)行罚决字〔2019〕47号。2019年6月11日,彭水县司法局于给予王君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司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人:王君,男,身份证号码:513525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5002201510204847,原单位: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待聘用。
2019年4月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投诉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君违法违规一案,经审查。本局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经依法按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5月17日向王君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5月22日向王君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王君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7月28日分别与彭水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指派王君律师承办与两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王君接受指派后,先后代理了彭水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的法律事务。
2018年6月15日,王君以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2017年4月24日、7月28日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分别与彭水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与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欠费用说明》,载明“律师服务费截止至今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差旅费、顾问费等一次结算如下:重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经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君协商一致确认上述费用一次性结算总金额为人民币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圆)”。2018年6月15日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从公司账户(卡号310XXXXXXXXXX2855)向王君个人开户行:工行重庆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卡号:6222XXXXXXXXXX881)转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费用。
另查明:1、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没有与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欠费用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其《说明》的内容不清楚,该所没有加盖印章,没有授权王君去签订这样的《说明》。2、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君收到了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从公司账户(卡号310013XXXXXXXXXX)向他个人开户行:工行重庆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卡号:622203310XXXXXXXXX)转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费用,且此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费用没有交到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3、王君因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于2018年10月30日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4、截止2018年10月30日王君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为止,重庆才学律师事务都没有收到这笔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费用。
2019年5月28日,应被处罚人王君律师的请求,本局举行拟对被处罚人王君给予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现场,被处罚人王君的代理人王某海(王君之父)公然无视听证会纪律,与其家人大闹听证会现场,肆意殴打、辱骂调查人员,损坏公共财物,严重妨碍听证会会场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听证会被迫终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王君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举报材料;2、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份;3、关于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所欠费用说明;4、2018年6月15日彭水县工商银行银行业务回单;5、对刘某均、王君的调查笔录;6、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等;7、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水公(靛水)行罚决字〔2019〕47号。
本局认为,王君律师没有通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进行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之规定。在本案中,王君属于个人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行为,且数额巨大;在听证会上无视听证会纪律,拒不配合调查,其父亲多次威胁办案人员,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王君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取律师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王君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没收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到大转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办理(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账号4401010120260000013);或到工行黔江彭水支行办理(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黔江彭水支行;账号:3100019209026300121)。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起六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