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勇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仲裁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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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6376031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14日,陈某某与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派王勇为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诉讼阶段的代理人,案件定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00在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碚区仲裁委”)开庭审理。2018年7月5日,王勇因忘记开庭时间,于2018年7月5日上午10:10分左右到达北碚仲裁委。
【处理情况】
经查明,王勇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渝丰(2018)民代字(11)号),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对王勇的调查笔录,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庭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2019年4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给予王勇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司行罚决(2019)第2号
被处罚人:王勇,男,身份证号:640202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5001201710100706,住址:上海市黄浦区,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查明:2018年5月14日,陈会超与渝丰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渝丰所指派王勇为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劳动仲裁、诉讼阶段的代理人。该案定于2018年7月5日上午9:00在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碚区仲裁委”)开庭审理。2018年7月5日,王勇因忘记开庭时间,于2018年7月5日上午10:10分左右到达北碚仲裁委。
以上事实,有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渝丰(2018)民代字(11)号),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对王勇的调查笔录,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庭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王勇作为陈会超的代理人,未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到达北碚仲裁委参加仲裁开庭,该行为已构成不按时出庭参加仲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勇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