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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靳华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LGSC156350787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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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间,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靳华律师分别与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员工身份私自接受上述公司的委托,代理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处理情况】

经查明,靳华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靳华与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12民初5557号】复印件,靳华与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2019年4月9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给予靳华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附:重庆市渝中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司行罚决(2019)第3号

被处罚人:靳华,男,身份证号:510214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5001200810220091,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查明:靳华在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分别与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员工身份私自接受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以上事实有靳华与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北城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12民初5557号】复印件,靳华与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重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8民初11802号】复印件,靳华与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重庆市璧山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0120民初7379号】复印件,靳华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2民初6379】复印件,渝中区司法局对靳华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靳华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上述案件的委托,未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已构成私自接受委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靳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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