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蒋岱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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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6341900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月16日,郭某某因不服人民法院将其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蒋岱言律师为其代理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一案。2017年1月16日至3月7日,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陆续支付律师服务费8.8万元。2018年7月17日,再支付给蒋岱言2万元。蒋岱言收取2万元后,未与郭某某签订委托合同,也未出具发票。郭某某投诉后,蒋岱言将上诉费用全部退还。
【处理情况】
经查明,蒋岱言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2018年10月18日忠县司法局调查人员向郭某某作的《询问笔录》、2018年10月31日忠县司法局调查人员向蒋岱言作的《询问笔录》、郭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清单、郭某某与蒋岱言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明。2019年1月25日,重庆市忠县司法局给予蒋岱言律师警告,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附:忠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司罚(2019)第1号
当事人:蒋岱言,女,197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411206992。
经调查查明,郭某某因不服人民法院将其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欲委托律师办理其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经郭某某的同学尹可介绍,认识了蒋岱言。2017年1月16日,郭某某与蒋岱言见面商谈代理事宜,蒋岱言带去了付某某、石某某两人。商谈后,郭某某从2017年1月16日至3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陆续支付给付某某8.8万元。2018年7月17日支付给蒋岱言2万元。蒋岱言收取2万元后,未与郭某某签订委托合同,也未出具发票。郭某某投诉后,蒋岱言于2018年9月20日退还了其2万元,又于11月5日、6日以代付某某退款的名义退给郭某某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1、2018年10月18日我局调查人员向郭某某作的《询问笔录》;
2、2018年10月31日我局调查人员向蒋岱言作的《询问笔录》;
3、郭某某的银行账号明细清单;
4、郭某某与蒋岱言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
本局认为,蒋岱言收取郭某某2万元后,不向所在律所申报,不与郭某某签订委托合同,也不出具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私自收取费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蒋岱言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交到本单位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司法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