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康如翼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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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6341526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原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如翼在代理胡某诉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前后两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共计23000元的律师服务费。
【处理情况】
经查明,康如翼律师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1695号、(2017)渝0118民初338案卷卷宗、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给予律师康如翼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附: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司罚决字〔2018〕第01号
被处罚人:康如翼,男,1971年生,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440391)
住址:永川区
经查,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如翼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前后两次私自接受胡某委托,代理了胡某诉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并私自收取了胡光23000元的律师费用。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1695号、(2017)渝0118民初338案卷卷宗、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律师康如翼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予以处罚的情形,其向委托人胡光收取的23000元律师费用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康如翼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处理,其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律师康如翼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