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所负责人付信前律师因违法变更合伙人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LGSC156334497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1日,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信前与邓盛良签订了书面的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约定邓盛良以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作价四十万元出资,占既济律师事务所原始股的80%,付信前出资拾万元和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相关证照资质占原始股20%的股份,同时约定两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处理情况】
经查明,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有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公安机关“5.30”专案组询问笔录、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付信前律师作为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需承担管理责任。2019年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给予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信前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附: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司罚决字〔2019〕第02号
被处罚人: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5001201330505302)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2幢附2号3楼
负责人:付信前,男,1972年3月22日生,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672291)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经查,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信前在2017年8月1日与邓盛良签订了书面的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约定邓盛良以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作价四十万元出资,占既济律师事务所原始股的80%,付信前出资拾万元和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相关证照资质占原始股20%的股份。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事实上,两人也是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的。付信前与邓盛良的合作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属于不按规定发展适格合伙人。
上述事实有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公安机关“5.30”专案组询问笔录、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发展适格合伙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予以处罚的情形。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付信前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处理,其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给予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予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信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