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协会对刘正清律师发表违反法律规定言论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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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5324282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9年1月10日,广东省司法厅因原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刘正清律师(原执业证号:14401200110810581)发表的辩护意见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给予刘正清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