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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鹤群律师应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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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LGSC155305477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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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司法行政部门来函,反映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汪鹤群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792255)违规会见。经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汪鹤群律师在南京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确有向其传递物品的违规行为。鉴于汪鹤群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

【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汪鹤群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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