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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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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LGSC154527219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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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15时许,王浩饮酒后驾驶晋KF5211红色比亚迪微型轿车沿孝义市吴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集团路段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8mg/100ml。孝义市公安局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七日。次日,山西省光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王浩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06mg/100ml。

王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孝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定王浩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山西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浩做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情况】

山西省律师协会给予王浩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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