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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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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LGSC154527190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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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长治市律师协会收到长治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关于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会见时违规传递信件的函”,反映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有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为涉黑在押人员张某某向外传递涉案信件的违规行为。

经查:2018年8月9日,李志强到长治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当事人吴某,会见完毕后李志强让吴某在会见笔录上签字,这时吴某说有个东西你看一下,在双方对话过程中吴某一边起身一边从其裤子口袋里掏出了一张字条放在了已经签好字的会见笔录下面,随后将会见笔录和字条一起给了李志强,同时还说上面有电话,让李志强转交一下,李志强接过来后将笔录和字条一同装入档案袋内。李志强刚收拾好资料,看守所的值班干警就进入会见室,问吴某给了什么东西,李志强从档案袋内把吴某给的字条交给了看守所的干警。

以上事实有调取监控笔录、调查笔录、李志强提交的情况说明、长治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关于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会见时违规传递信件的函”及相关附件(包括: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张某某的情况说明、吴某某的情况说明、字条、李志强在字条背后亲笔书写的说明)予以证实。

【处理情况】

长治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9月17日,依据《律师会员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了李志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经过十五个工作日的申请复查期,李志强没有向山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该处分决定已生效。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会员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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