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国裕律师因违规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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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526728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2年9月4日,投诉人谢某某即甲方与乙方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泰易所”)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陈某某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及假释法律事务,乙方指派邢国裕律师具体办理该项法律事务。二、陈某某现于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患有心肌梗塞、高血压、地中海型贫血等多种疾病,为方便治疗,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保外就医及假释。三、乙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陈某某申请保外就医及假释,并全权代理甲方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具体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四、本次法律事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8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本次代理活动为风险代理,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陈某某不能保外就医及假释,则乙方全额退还代理费,不收取任何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陈某某保外就医及假释的,则代理费不予退还。五、为便于财务处理,代理费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邢国裕律师银行卡,视同乙方收到甲方的代理费。”2012年9月6日,谢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帐60万元人民币到户名邢国裕个人账户中。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3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邢国裕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责令邢国裕律师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