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宝律师因利益冲突代理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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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526706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一案(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2012年6月18日,陈某某妻子陶某与丰原所签订《刑事辩护协议书》,丰原所指派王家宝律师担任陈某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2012年8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家宝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8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李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的姐姐李某与丰原所签订《刑事辩护协议》,丰原所指派王家宝律师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律师费约定为14000元。丰原所于2017年1月26日和3月23日分别收取了律师费并开具了7000元律师费发票各一张。
王家宝律师接受委托后,参与了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2018年1月1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结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且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月18日,李某与丰原所签订《刑事辩护协议》,丰原所指派王家宝律师担任李某某二审阶段辩护人,律师费约定为8000元。2018年1月19日,丰原所收取律师费后开具了8000元律师费发票。王家宝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不开庭审理。2018年3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曾为同案犯提供辩护,该辩护人的行为违反了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禁止性规定,严重影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王家宝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3207.54元(税后)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11号)。2018年8月7日杭州律师协会给予王家宝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