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鹏程律师因接受委托人财物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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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521925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况】
因与黄某某存在婚姻家庭纠纷,郭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与润杭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润杭所指派郝鹏程律师担任其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律师费为3000元,未有其他费用的约定。润杭所进行了收案登记和审批。委托合同签订后,润杭所未保留和保管委托合同,而是交由郝鹏程保管,郝鹏程将合同约定的3000元律师费改为20000元,并在修改处按上自己的手印。6月20日和6月21日,郭某某分两次共向郝鹏程个人支付宝账户转入20000元费用。6月22日,郝鹏程将3000元代理费转入润杭所,该所未开具发票。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6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郝鹏程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8号)。
2018年7月13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郝鹏程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