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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民律师因私自收取费用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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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4521890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因与洪某某、曾某某存在股权转让纠纷,2016年3月12日,周某某、刘某某与天复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天复所指派李军民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服务,律师费约定为12000元。该案未经天复所登记审批。3月15日,李军民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了周某某支付的12000元律师费,未交给天复所。3月17日,周某某、刘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军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同日,天复所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3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洪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和曾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李军民出庭代理了两起案件。4月11日,法院就上述两起案件主持双方调解,李军民参加代理并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2548号和(2015)杭拱商初字第2549号民事调解书。

杭州市司法局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李军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收取的12000元律师费交到天复所。

【处理情况】

2017年7月6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军民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6号)。2018年7月13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李军民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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