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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涛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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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LGSC154521863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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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峰涛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期间,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及违反规定会见检察官一事,银川市司法局和银川市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一)被处分人陈峰涛2017年11月21日下午在固原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时,将其家属的信件携带进监管场所并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阅看,信件内容涉及司某某案件情况,有希望司某某翻供等明显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的内容。该信件被固原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没收,并暂时扣留陈峰涛律师证件。(二)陈峰涛2017年11月22日在固原市新区茶语花香餐厅邀请固原市检察院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等人聚餐,所用餐费由陈峰涛承担。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陈峰涛执业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会见检察官,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传递物品文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

【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1.给予陈峰涛律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2.责令陈峰涛律师参加2018年度实习律师集中教育培训。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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