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寒芽律师因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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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LGSC15452182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寒芽通过微信媒体发布《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一事,银川市律师协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被处分人马寒芽于2018年2月27日下班饮酒后,撰写了《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同时于2018年2月28日凌晨一时左右分别在“宁夏律师交流群1”、“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等微信群内进行了发布,文章中言论内容极端,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律师法》、司法部相关行政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纪律规定:律师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遵守其相关规章制度,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马寒芽身为职业律师,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在醉酒后以严重情绪化的表述方式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恶劣,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事发后,马寒芽主动承认错误并诚恳反省,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对防止该行为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以书面形式对自已实施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和悔过;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1.给予马寒芽律师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2.责令马寒芽律师参加2018年度实习律师集中教育培训。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五)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