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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叶青因违规行为被中止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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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LGSC154521081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11月12日,潘某就潘某某、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结欠潘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一案的一审与叶青律师所在的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8日达成调解,潘某某确认结欠潘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75万元……,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潘某某、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潘某向某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息2272万元。

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李某主办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中拍卖了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某法院将潘某申请的执行案移送无锡中院参与分配,无锡中院于2016年12月、2017年7月21日分二次各1000万元打款至某法院后,由某法院发放给了潘某。潘某签字同意放弃了272万元的利息。

因申请人潘某在拿到1000万元执行款后,剩余的执行款法院迟迟不能到位,要求叶青出面了解情况,而叶青与李某不熟悉。因此,2017年7月9日,叶青通过法院某工作人员约请了无锡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到无锡市四季春大酒店吃饭,参加吃饭的有无锡中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和某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餐后,被调查会员又安排李某等人在盛世铭豪歌厅唱歌,期间有异性陪侍。吃饭和唱歌共计消费17292元,此款当时由叶青支付,此后潘某将此款转给了叶青。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24日被调查会员叶青向无锡市律协邮寄了《申辩说明》。在该《申辩说明》中,被调查会员陈述了宴请的原因并表示“这件事对我而言,影响最大,教训深刻”、“今后一定要端正心态,严格对照律师惩戒条例的规定走自已的执业道路”,并请律协查明事实,依律处置。经无锡市律协查询,被调查会员属于初次违规。本会向被调查会员发出《行业处分预先告知书》后,被调查会员未申请听证。无锡市律协认为,被调查会员在办理潘某平与潘某某、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过程中确实存有宴请法院工作人员并安排异性陪侍喝酒唱歌娱乐的行为。考虑到被调查会员系初次违规且承认违规并已作出反省可以从轻处分。综上,无锡市律协决定给予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叶青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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