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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敏因违规行为受到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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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SC154520810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敏代理税某某与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该案之前,自行制作加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编号为(2017)川1102民执1572号,注明需要交纳7314元执行费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过手机拍照发给税某某,并收取了税某某7314元费用。后于2017年11月15日,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7314元全部退还税某某。乐山市司法局已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司法罚〔2018〕第1号)对刘敏律师处以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乐山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刘敏律师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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