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因代理不尽责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LGSC154520771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
保定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5月7日收到投诉人李某某(委托人王某某)对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导致丧失上诉机会等代理不规范、不尽责的投诉。
经调查,王刚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出具了《律师事务所函》,投诉人与被投诉律师执业机构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诉讼代理人应尽责代理。王刚律师申辩称“投诉人领取判决书并未超过上诉期。在原告的诉求被驳回后,投诉人就第一时间到元恒所领取了判决书原件,案件败诉律师绝不可能过了上诉期再给当事人通报结果,况且在判决结果出现之前本人一直在和当事人保持电话沟通,其家属都有提前的心理准备。后来的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也没有再找过本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经保定市律师协会综合评析证据后认为无法排除王刚律师收到两份判决书后未通知委托人的可能,王刚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规定,属代理不尽责行为。2018年8月7日,保定市律师协会给予王刚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