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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峰律师因违规收案、不尽责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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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LGSC154520518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8年4月24日,投诉人陈XX向海南省律师协会投诉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李湘峰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
    海南律协纪律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指派调查小组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7月24日,陈XX女儿陈XX、妻子方XX与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未加盖律所公章),受理阶段为一审、二审。陈XX通过微信分两次共向李湘峰律师转账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但直至2018年3月14日,商汇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律师服务费发票。在陈XX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被驳回后,对于发现的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等情况,李湘峰律师没有要求委托人改正,或拒绝代理、终止委托,仍然建议陈XX上诉,同时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李湘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上诉状后,没有要求或帮助委托人再提交、收集任何补充证据材料。2018年3月9日,李湘峰律师在得知二审开庭时间与其代理的另一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冲突后,电话与法院协调开庭时间未果。李湘峰律师未按委托人陈XX要求报告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代其出庭,而是提出将代理词交给委托人,让委托人自己出庭,但直至庭审结束,李湘峰律师也未向委托人提交代理词。在该案二审中,李湘峰律师没有向法院提交委托书、所函等委托代理手续,庭审结束后也没有跟踪案件的审理情况,直到二审作出裁定也未向法院提交代理词,未到法院领取二审裁定书,没有尽到二审代理职责,违反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以上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2017)琼9005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2018)琼96民终248号民事裁定书》、《陈XX谈话笔录》、《李湘峰谈话笔录》、《商汇律师事务所卷宗》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海南律协纪律委员会认为,李湘峰律师存在没有按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未盖律所公章)、未及时开具发票及在二审阶段没有尽到代理职责,违反合同约定的违规行为。2018年10月28日,本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了给予李湘峰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并责令退还部分律师服务费3000元的处分意见。2018年10月31日,本会向李湘峰律师发出了听证告知书,李湘峰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
    鉴于李湘峰律师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湘峰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同时责令退还部分律师服务费3000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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