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昀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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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4520505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投诉人2015年8月因劳动争议案请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先交8千元律师费,后又交了6千元,之后将案件转给了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王会昀律师。
王会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调取案卷材料,几次开庭未出庭,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欺骗投诉人不懂法,以合法的律师身份在骗钱。
投诉人要求退还律师费8000元及案卷,并解决其退休的遗留问题。
【处理情况】
天津律协惩戒委员会表决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一)项“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第(五)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四)项“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会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一)项“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第(五)项“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四)项“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