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行业管理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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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4520488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投诉人于2017年11月7日因民间借贷案件,与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指派沈某、王某某共同办理此案。第一次开庭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还款,沈某说申请执行,投诉人还需交11500元的执行费,投诉人就转给了沈某。2018年2月9日,沈某又打电话给投诉人说需要20000元的费用给办事法官,办不好,钱退回。2018年3月17日,沈某又打电话说查封两套房子,需要交保证金20000元,3月21日沈某又打电话说房子要评估了需要交评估费一个是14800元,一个是12600元,之后投诉人转到沈某的农行卡上,没有票据。直至4月20日,投诉人接到被告及法院的电话后,才知道被告只有一个没房本的小院子,当时王律师也是支支吾吾说误会,投诉人才知道被被投诉人欺骗了。
被投诉人的不尽职尽责,给投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对被投诉人予以纪律处分,并终止协议,退还代理费及损失费共计120000元。
被投诉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辩称,2017年11月7日沈某介绍投诉人来我所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委托手续,所里准备交给王律师办理,但当时王律师由于不能来所办理接案手续,投诉人又远从东丽区赶来,于是有关手续由沈某代办,收取代理费三万元并开具了发票。该案2017年11月27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2018年2月1日王律师到东丽法院立案申请执行,4月25日得知投诉人提供的被告的两套住房只有一套,且不能依法查封拍卖。为此被告被法官列入失信名单并将案件中止执行。4月25日王律师从与投诉人通话中了解到沈某私自以各种借口从投诉人处收取了费用,沈某收费的行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和王律师均不知情,系沈某的个人行为。通过此事件,我所将对本所律师加强管理和收费制度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被投诉人王律师辩称,这个案件是观海所交办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也同意到期还款,但由于逾期未还款,遂申请了执行。本人办理的是一审调解和执行阶段,关于投诉人投诉有关收费一事,本人当时一概不知,本人是依法、依委托权限办案,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本人与冯某某没见过面,本人没有任何责任(沈某以前是个法律工作者,他联系或受人之托的案源有时就介绍到所里)。
【处理情况】
天津律协惩戒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1、沈某非执业律师,不属于本会管辖范围,投诉人可寻求其它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2、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称沈某是法律工作者,本案中,该律师事务所许可沈某代理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参与案件办理。本会惩戒委员会经表决决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