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磊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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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LGSC154520414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8月10日,海南省司法厅因海南省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410971853)在看守所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经调查,2017年1月13日,程磊在屯昌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时,违规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通话。相应的证据有:(1)律师会见表证明程磊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8:50-9:25期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卢某某。(2)拍摄的监所审讯室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程磊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后,将手机推给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供其通话使用。(3)根据程磊自己提供的《检讨书》、《事实经过及认识》印证了程磊2017年1月13日上午在屯昌县看守所自8:50-9:25会见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期间存在提供手机给卢某某使用的事实。
对于程磊律师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司法厅已给予了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海南律协决定:给予程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