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兆鹤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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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LGSC154520367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投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夫傅某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借巨额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投诉人列为被告,原告苏某某要求投诉人及傅某偿还借款,投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我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穆兆鹤律师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一般授权,代为调解。委托人:郑某某,2017年1月18日”(注:正文部分“代为调解”为手写体)。投诉人未曾见过穆兆鹤律师,并未委托其代为办理该案,也未与其签订过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未与其做过任何沟通和谈话笔录,不是投诉人的代理律师。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要求给予被投诉人行业处分,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处理情况】
天津律协会惩戒委员会经审查查明,投诉人对委托书上签名是本人签署予以确定。但被投诉人承认委托期间及案件代理期间均未与投诉人见过面,同时,承认《授权委托书》中的“代为调解”字样为本人添加,且在案件调解中未征得投诉人意见,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一)项“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和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规定,认定被投诉人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从事委托活动。鉴于审查期间,被投诉人坦承个人过失以及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且被投诉人积极表示愿意自我反省和纠正不当行为并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执业态度。
天津律协惩戒委员会表决决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穆兆鹤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一)项“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和第(二)项“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