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元峰因私自收案等违规行为受到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LGSC154520148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5月份,王元峰在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担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2015年6月2日,王元峰自行填写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空白函,将函提交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以律师身份参加了法庭审理。2015年12月7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王元峰签收判决书后,没有将判决书交至张某某,也没有告知判决结果。
2017年1月,王元峰由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转至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2018年7月20日,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张某某后,张某某得知案件已经判决,随即投诉王元峰。2018年9月25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鲁1328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2018年9月30日,王元峰向临沂市司法局递交了认错书,申请从轻、从宽处理。
临沂市律师协会认为,王元峰未经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自行填写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空白函,参加法庭审理,属于私自接受委托。
【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临沂市律师协会给予王元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以及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