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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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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LGSC154519960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3日,烟台市律师协会受理此案。调查组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邹中夏代理案件的办案公函(法院存档案卷)23份和其于201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相关材料一宗。以上均为复印件。该所向烟台律协提交了关于该案的书面情况说明。调查过程中,该所负责人曲某某辩称:邹中夏于2012年底到该所,2013年12月提出律师执业申请,因不符合申请执业条件至今未取得执业证书。案发后,邹某某已离开律所。邹某某在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期间,由于事务所管理不善,造成公函被其从行政人员处拿走。律师事务所对于其代理案件并不知情,未收取律师费,也未出具收费凭证。

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为邹某某出具公函的行为,属于“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行业管理规定。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29日,烟台市律师协会给予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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