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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炳刚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责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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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4519945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21日,投诉人刘某、王某、鄂某以未交付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不尽职责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ZP律师事务所姚炳刚律师。

2017年5月5日,三名投诉人与姚炳刚律师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虽载明投诉人委托ZP所代理投诉人相关诉案并由姚炳刚律师作为代理人,但该协议未加盖ZP所公章。2017年5月26日,李某代三投诉人分别向姚炳刚律师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和3万元,共计5.1万元。后因投诉人向法院撤回申诉,与姚炳刚律师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和退费事宜,并找到ZP所反映相关情况。姚炳刚律师于2017年9月4日将三投诉人的律师费转账至ZP所银行账户。

投诉人称姚炳刚律师未尽代理职责。ZP所称在投诉人与姚炳刚律师协商解除委托代理时才知道相关情况。姚炳律师未提交申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案卷材料。

【处理情况】

朝阳律协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审查。2018年5月23日,朝阳律协将案件报送至北京律协。2018年7月9日,北京律协就此案召开听证会。

经审查,姚炳刚律师未经ZP所同意,未告知ZP所拟与投诉人签署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事项,在代理合同上未申请加盖ZP所公章,且要求投诉人将代理费用交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故姚炳刚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情形。虽然姚炳刚律师违规私自接受委托,但其与投诉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代理关系。鉴于姚炳刚律师未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案卷材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姚炳刚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积极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代理合同,故姚炳刚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的情形。

此外,姚炳刚律师在接到本案立案通知至本案审查结束,始终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书面申辩及涉案的案卷等材料。故姚炳刚律师存在逃避、抵制调查的情形,应当从重处分。

综上,北京律协决定给予姚炳刚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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