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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因代理不尽责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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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4519930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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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投诉人廖某某以代理不尽职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ZP律师事务所李圣律师。

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投诉人委托ZP所代理其与某医院纠纷案件,2017年2月6日,投诉人向李圣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范围分为非诉讼和诉讼两部分,非诉讼部分应是提出主张和依据,代理委托人与医院方进行调解、和解。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李圣律师将致某医院的《律师函》草稿以电子邮件发送投诉人后,投诉人与李圣律师就《律师函》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复协商。投诉人多次要求李圣律师明示能够证明医院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律师函中提及的过度用药及乱用抗生素的证据,李圣律师始终未予明确、具体答复相关证据情况。因《律师函》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ZP所未将其发送至医院方。同时投诉人曾向李圣律师明确表示不与医院进行和解。

【处理情况】

朝阳律协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30日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2018年5月9日,北京律协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

经审查,因李圣律师未能明示投诉人医院方存在过度用药、滥用抗生素等过错的相关证据,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于《律师函》的内容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委托人不同意发送《律师函》,委托人与医院方未达成和解。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李圣律师在投诉人多次要求明示证据的情况下,未向投诉人进行明确解答,提供分析性意见,未完成委托事项。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尽管发律师函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且李圣律师认为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发律师函、与医院方进行和解并非医疗纠纷唯一的解决办法。本案中,投诉人明确表示不进行和解,在委托代理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李圣律师未向投诉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为投诉人主张权利,构成代理不尽责。

鉴于李圣律师曾受到过北京律协的行业纪律处分,故对李圣律师予以从重处分。

综上,北京律协决定给予李圣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的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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