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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XY律师事务所、现北京市FR律师事务所、李井韶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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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LGSC154519829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投诉人张某经人介绍与李井韶律师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如李井韶律师未办成委托事项就将所收代理费用退还。张某分两次向户名为李井韶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李井韶律师给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和收据但未开发票。此后李井韶律师直至承诺期限届满仍然没有为张某办理任何事务,张某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21日,张某以未开发票、代理不尽责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FR律师事务所李井韶律师。朝阳律协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审查并追加FR所为被调查人,2017年12月20日朝阳律协将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协于2018年1月29日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审查期间李井韶律师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依照《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查,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认为李井韶律师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律师代理费且未开具正规发票的行为属于违规收案的情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审查情况,李井韶律师违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失信,且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回避律所监管,逃避行业协会调查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应酌情对其从重处分。综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李井韶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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