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庞宝美因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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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LGSC154518616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投诉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宝美代理其诉广西雨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庞宝美通过使用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与某公司签约,私自收取4万元律师代理费,并持盖有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庭证》等参与一审庭审活动。
某公司一审败诉后,庞宝美在上诉期间代某公司书写上诉状并提交至龙州县人民法院,同时还提交了盖有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二审《授权委托书》《出庭证》及律师证复印件。之后,林某向庞宝美支付了某公司的上诉费,但其未向法院交纳,也未将钱退还林某。
2016年5月30日,庞宝美向某公司出具愿意承担给某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书》。2016年8月1日,庞宝美又向某公司出具兑现《承诺书》内容的《说明》。截至本案调查结束,庞宝美未履行承诺。
【处理情况】
2017年3月28日,投诉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广西律师协会递交《关于对庞宝美律师违法问题的投诉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请求依法查处庞宝美律师的违法行为及责令庞宝美律师赔偿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投诉人已支付的二审上诉费、差旅费等费用。2017年6月15日,广西律师协会于决定立案。9月25日,召开惩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因庞宝美已经受到一次行业处分,因此拟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11月24日,广西律师协会举行听证会。2018年1月13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2018年7月9日,广西律师协会作出对庞宝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