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海才律师因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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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LGSC154518588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6月23日,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海才分别与投诉人周某永、杨某福、陈某签订《办案协议》,约定由桂海才分别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伟、周某柳办理取保候审,办案费各为11万元。同年7月27日,投诉人陈某再次与桂海才个人签订《协议》,再次约定由桂海才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伟、周某柳办理取保候审并按时出庭辩护,取保候审保证金6万元。办案过程中,周某永、杨某福、陈某向桂海才支付办案费及取保候审保证金共计29万元。桂海才收费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投诉人遂多次催讨让其退还收取的款项,但其仅向陈某退还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9月18日,桂海才分别向陈某、周某永、杨某福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9月20日前向陈某退还保证金5万元、9月25日向周某永、杨某福退还11万元办案费。至本案调查结束,桂海才未按《还款承诺书》退还办案费和取保候审保证金。
【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10日,投诉人陈某、周某永及杨某福分别向广西律师协会递交《投诉信》及相关投诉证明材料,投诉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桂海才私自接案和私自收费的问题。广西律师协会于2016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2017年8月2日,广西律师协会向桂海才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听证告知书》(桂律听告〔2017〕1号),桂海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2018年1月13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因桂海才已受到两次行业处分,因此拟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2018年1月22日,广西律师协会向桂海才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第二次听证告知书》(桂律听告〔2018〕1号),桂海才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听证申请,后又于3月12日申请撤销听证。
2018年6月8日,广西律师协会作出对桂海才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