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锋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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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LGSC154512478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1月7日,泰州市公安局致函泰州市司法局,反映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黄剑锋律师在泰兴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印某某时违反规定传递文件,要求调查处理。本会奖励及纪律委员会接到上述线索后,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1月11日向黄剑锋律师送达书面立案通知书。本会奖励及纪律委员会两名委员接受委派对案件进行调查,黄剑锋律师向本会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当面向奖励及纪律委员会做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处理情况】
经查实,2017年10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黄剑锋在泰兴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印某某时,以印某某听力不太好、存在交流障碍为由,将事先由印某某之妻封某某打印并提供的反映印某某原经营企业的现状及印某某之妻被法院执行情况等内容的三页材料交给印某某阅看,被泰兴市看守所警察当场发现、制止并终止会见。黄剑锋传递的文件被泰兴市看守所当场扣押,黄剑锋向泰兴市看守所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目前,尚未发现黄剑锋传递的文件内容对印某某案件正常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另查明,黄剑锋事发前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纪律处分,事情发生后,黄剑锋能够主动报告,配合调查,并以口头、书面等形式承认行为违规并作出反省、改正的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黄剑锋律师向泰兴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传递给在押人员印某某的文件复印件、本会调查人员与黄剑锋律师的谈话笔录、本会奖励及纪律委员会会议记录、泰州市公安局的来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黄剑锋律师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据此,泰州市律协对黄剑锋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及第十八条减轻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