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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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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SC154512461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在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示墙”上第一排有胡善同穿着律师袍照片。投诉人提交的法律顾问合同书上有胡善同的名字,维民权律所认可法律顾问合同书的真实性,但是胡善同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投诉人杜某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投诉成立,但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应当是被投诉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非被投诉人靳海林律师。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存在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标志或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违纪行为。

【处理情况】

邯郸市律师协会收到了赵某某、杜某某投诉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及靳海林律师的投诉书及投诉部分证据材料,邯郸市律师协会通过调查查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存在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标志或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违纪行为。有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调查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靳海林律师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邯郸市律师协会做出了给予会员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七)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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