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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声弘因违规收案收费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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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SC154512313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1月29日,江门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收到杨某的到会投诉,反映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真利所)张声弘律师在代理其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有“接受委托后没尽职尽责”“收取90000元费用后没有开具发票”等行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会于2018年2月6日受理立案。

经查,投诉人杨某因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5年5月22日与真利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9万元+风险20%”。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后,投诉人依约定向张声弘律师的私人账户支付了90000元,张声弘律师收到90000元后没有向真利所入账及没给投诉人开具发票。接受委托后,真利所指派张声弘律师、梁粹宇律师代理。代理期间,张声弘律师依照代理权限进行了拟写起诉状、收集证据材料、出庭应诉等代理工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17日,张声弘律师代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

由于执行阶段案件无进展,引发投诉人杨某的不满。2018年1月25日,投诉人杨某向张声弘律师递交《承诺书》,并支付了15000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费用,双方随后签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次日,杨某就解除合同事宜向真利所主任曾德军投诉,曾德军主任要求张声弘律师与投诉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

2018年1月29日,投诉人向本会投诉后,张声弘律师于2018年1月31日仅补开了30000元的发票,在接受本会调查后,在调查人员再次提醒和要求下,张声弘律师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18日让财务人员补开了60000元和15000元发票。

以上情况有《投诉信》、《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承诺书》、张声弘《询问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广东增值普通发票》复印件3张、曾德军《询问笔录》、徐建军《询问笔录》、李春梅《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江门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5月8日向张声弘律师送达《听证告知书》,张声弘律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理情况】

江门市律师协会认为,2018年1月25日,在双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后,张声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工作已经完结。但张声弘律师没有及时就90000元律师费和2018年1月25日收取的15000元报律师所入账并开具发票。以上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九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违规收费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张声弘律师在投诉人投诉后补开了发票,可酌情从轻处分,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声弘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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