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晖律师因违规收费收案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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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SC154512322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1月30日,长沙市司法局向长沙市律协递交投诉事项转交函,要求对邵东县某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原执业律师向阳晖违规执业一事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人投诉称,向阳晖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没有投诉人实际授权的情况下,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名义在诉讼中侵害投诉人利益。
长沙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2014年1月20日,投诉人与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约定担保公司为投诉人提供担保,投诉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投诉人还签署了一份空白特别授权委托书交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为投诉人代偿了500万元,并诉至法院,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向阳晖律师出具了前述空白授权委托书,要求向阳晖律师代表投诉人以该案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没有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向阳晖律师凭借空白律师事务所函自己填写相关信息后交与法院参加诉讼,并以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投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代表投诉人签署了庭前调解协议。投诉人在诉讼中没有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副本、传票、调解书等所有诉讼文书。因投诉人未向担保公司支付本息,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下达执行裁定书。
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担保公司重新为投诉人担保借款500万元,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了《调解协议》中涉及的担保公司代偿款项。担保公司并未及时将该案撤案,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法院下达了《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向阳晖律师并未参与执行阶段相关事宜。
【处理情况】
长沙市律协认为:被投诉人向阳晖律师在担保公司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不与当事人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被投诉人向阳晖律师在明知授权委托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未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沟通,擅自参与诉讼且代表当事人处分权利,其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向阳晖律师系初次违规,主动承认其违规行为,深刻反省,并在投诉发生后,立即联系担保公司撤回了对投诉人的执行申请,有效减轻了不良后果,对其可以减轻处分,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向阳晖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第三十四条:“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