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洪流因利益冲突代理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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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SC154512246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6月27日,长沙市司法局向长沙市律师协会递交投诉事项转交函,要求对浏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投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王洪流律师违规执业一事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人某公司投诉称,被投诉人王洪流律师伙同某公司股东、诉讼利益冲突当事人私刻公司印章侵吞公司资产、抢夺公司财务凭证、未经某公司授权向法院提交撤诉及中止审理的申请书、为诉讼对方当事人输送利益、擅自代表某公司到浏阳日报社发布公司申报登记债权的《公告》,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律协经调查查明:1、被投诉人存在利益冲突行为。在某公司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一审中,王洪流律师在明知某公司与第三人存在诉讼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同时担任某公司与第三人的代理人,存在利益冲突行为;2、被投诉人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在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四起案件中,王洪流律师在没有接受委托、不具备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其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案件;3、投诉人投诉的其他事项,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经长沙市律协认为研究决定给予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王洪流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第三十四条:“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