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奇律师因违规会见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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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SC154512280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株洲市司法局于2018年5月18日向株洲市律师协会移交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株云龙检建〔2018〕14号检察建议书,反映文奇律师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2018年5月7日15时45分许,文奇律师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讯工具(手机)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使用。
株洲市律师协会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执行逮捕,被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2018年5月3日,陈某的妻子程某委托文奇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与百杰所签署了委托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向百杰所交纳了5万元律师费。2018年5月7日15时45分许,文奇律师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陈某时,将其手机递给陈某,期间,程先娇用其手机拨通了文奇律师手机。因被值班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及时发现而暂扣文奇律师的手机并中止会见。陈某与程先娇未实际通话。
【处理情况】
株洲市律师协会经调查后认为:
文奇律师在醴陵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时,无论是将其手机中储存的相关犯罪视频播放给陈某观看,还是将其手机递给陈某接听电话且是否实际通话,均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属于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违规行为。但鉴于文奇律师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故对其依规可以从轻处分。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讨论决定,给予文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第四十四条:“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