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屈玉旺律师因行贿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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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SC154512316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9月12日,永州市冷水滩区监察委员会向永州市司法局移交屈玉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冷水滩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某某、蔡某行贿的违纪事实材料。10月12日永州市司法局对屈玉旺作出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司罚字[2018]2号)。
【处理情况】
经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屈玉旺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章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第四章第六节第三十三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