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滴招律师事务所谭卓明律师因违规宣传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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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SC154512293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20日,岳阳市律师协会收到岳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投诉谭卓明律师的材料。投诉人投诉称:1、谭卓明律师违反《法官法》的规定,代理顺发公司在岳阳中级法院的两起案件;2、谭卓明律师在违法代理顺发公司案件过程中,违反职业操守,见利忘义,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3、谭卓明律师在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对当事人说要协调法院的关系,即以“招待费”“包干经费”为名,收取代理费;4、谭卓明律师不仅以其与法院领导有特殊关系为由诱使顺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还在如法网上的个人简介中公然宣称其与法院的领导有特殊关系;5、谭卓明律师大量违法代理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
岳阳市律协经调查查明:顺发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曾经向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协投诉谭卓明律师。基于顺发公司属于二次投诉,已经作出处理的情况不再重复处理。本次仅只调查谭卓明律师在如法网上的个人宣传情况。谭卓明律师在如法网上的个人宣传资料系所内勤刘某某上传的,刘某某也书面证实系其上传的。谭卓明律师申辩意见认可宣传资料系刘某某根据他的纸质简介上传的,其纸质简介主要是其联系顾问单位用。
【处理情况】
岳阳市律师协会调查后认为:
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维护有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谭卓明律师的纸质宣传和网络宣传直接向当事人明示了他的特殊背景,特别是强调了他曾经任职法院的领导身份和省政法系统的特殊关系,违反了《中华全国 律师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其宣传行为明显不适当,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予处分。但谭卓明律师在接受调查期间能主动删除网上宣传内容,降低社会影响,应予从轻处分。2018年8月27日,本会向谭卓明律师送达了《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谭卓明律师也提出了听证申请,但本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举行听证。
岳阳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经讨论决定,给予谭卓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