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韩庆芳因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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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SC15451222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庆芳有期徒刑二年。韩庆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刑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韩庆芳服刑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河北省律师协会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司罚决字[2018]第1号)。该决定书载明,河北省司法厅对韩庆芳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情况】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2018年5月29日,河北省律师协会给予韩庆芳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