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唐霁因行贿罪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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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512241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7日,广东律协收到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罚决字〔2017〕10号),处罚内容为:“吊销当事人唐霁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当事人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04200561566158)。”。2017年12月8日,广东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对此案立案调查;2017年12月22日,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唐霁作出行业处分。
经调查查明:2015年3月3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霁(本案当事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2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唐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司法厅粤司罚决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广东律协认为,唐霁因故意犯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给予唐霁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