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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亮律师因向法官行贿受到行业惩戒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LGSC154511983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2月8日,盘锦市律师协会接到李某某的投诉,反映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洪亮(执业证号:1211119871047767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2月,陈洪亮前妻米某某带着其单位书记郑某某,因郑某某亲属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找到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陈洪亮律师,王某某案的承办法官是投诉人李某某。陈洪亮听完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王某某认罪,请不请律师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不建议郑为王某某请律师。但郑提出让陈洪亮帮助联络投诉人李某某,陈洪亮考虑郑对前妻一直很照顾,不好推辞就答应了。之后郑的亲属王某某给陈洪亮拿来五万元现金,陈洪亮以个人身份找到投诉人李某某并提出在量刑上给予照顾,投诉人李某某回复:能照顾的一定照顾,过一段时间投诉人李某某告诉陈洪亮结果是缓刑。第二天,陈洪亮带着五万元钱去看投诉人李某某,投诉人李某某说钱太多不能收,陈洪亮就给投诉人李某某留了两万元,剩余三万元自己拿回了。投诉人李某某案发后,陈洪亮将剩余的三万元给了前妻米某某让其转交郑某某。

【处理情况】

经盘锦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洪亮在执业过程中,向法官即投诉人李某某行贿事实成立,应给予行业惩戒。

2018年8月21日,盘锦市律师协会给予陈洪亮律师中止会员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十八条:“(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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