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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连春律师、辽宁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因代理不尽责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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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LGSC154511608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箴言所)、吴连春与廖红林委托代理合同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5)大民三终字第004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依法送达生效。本会接到群众反映后,经查阅判决书,认为箴言所和吴连春律师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箴言所疏于管理,对吴连春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放任其独自代理委托人诉讼和执行案件。对吴连春领取执行案款不返还委托人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应当予以纪律处分。吴连春实习期间独自代理诉讼和执行案件,在领取执行案款后,没有及时返还委托人,还将案款转至个人期货、证券账户进行占有,直至吴连春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乃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仍未将执行案款返还给委托人,违反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大连市律师协会给予吴连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及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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