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律师因违规收案收费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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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4511586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2017年1月起至2018年5月,收到5起反映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孙国华律师涉嫌违反执业纪律,私自收案收费、未提供约定服务、虚假诉讼、侵占钱物的相关投诉材料。经大连市律师协会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决定,对该五起案件合并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孙国华律师申请,惩戒委于2018年6月20日在本会组织了公开听证,孙国华律师参加了听证。惩戒委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结合各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听证庭评议报告,对所涉及的五起案件进行了审查。
【处理情况】
鉴于被投诉人孙国华在2017年一年期间被投诉数量多达五起,且五起投诉案件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一起案件同时存在不尽职代理行为,多次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本市律师形象,应予以严厉惩处。同时,鉴于其在听证前能积极和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2018年7月13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给予孙国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