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赵海廷律师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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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4511505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2009年至2017年期间,收到了大量涉及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见道所)及赵海廷律师涉嫌违反执业纪律,私自收案收费、未提供约定服务等投诉,经审查受理的为19起。2017年9月,本会发布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被投诉立案调查的律师排名情况,涉及到赵海廷律师个人的为8起,排名全市第一;涉及见道所10件,排名全市第一。2017年全年,本会就受理了涉及赵海廷律师的投诉案件共7起,受理了涉及见道所投诉9起(含涉及赵海廷律师案件及2017年9月以后新受理的案件)。经大连市律师协会惩戒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决定,对该七起案件合并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赵海廷律师和见道所申请,惩戒委于2018年5月17日在本会组织了公开听证,赵海廷律师代表被调查个人及律师事务所参加了听证。惩戒委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结合各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听证庭评议报告,对所涉及的7起案件进行了审查。
【处理情况】
鉴于被投诉人赵海廷在2017年一年期间被投诉数量多达七起,且六起投诉案件存在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行为、一起案件存在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违规收案行为、一起案件存在刑事案件风险代理行为,多次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本市律师形象,应予以严厉惩处。其在听证前能积极和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2018年6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和赵海廷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