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峰华作为受处罚律所直接责任人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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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SC15450183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6年4月,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下称首创所)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提交的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同时,首创所负责人及部分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致使律所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张峰华作为首创合伙人,未能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责任,应当为首创所日常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负直接责任。
【处理情况】
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查明,张峰华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张某甲、闵某某、张某乙情况说明,《合伙人协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张峰华说明》《授权委托书》《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第四届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第三次会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关于首创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信息截图,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给予张峰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司罚决字[2018]第006号
当事人:张峰华
单位: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幢5层601室
执业证号:11101200010739347
经匿名举报,本机关调查核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合伙人内部存在严重分歧,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致使律所无法正常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张峰华对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张某甲、闵某某、张某乙情况说明,《合伙人协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张峰华说明》《授权委托书》《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第四届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第三次会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关于首创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信息截图,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佐证。
张峰华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给予张峰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