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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因违法变更住所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LGSC154501624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已于2017年1月从北京市西城区佘家胡同1号3栋三楼317-320室搬走。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已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地址办公。

【处理情况】

经查,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程序将住所变更情况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属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西城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附: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司罚决〔2018〕9号

被处罚人: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喻逵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92379340G

登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佘家胡同1号3栋三楼317-320室

2018年8月30日,本行政机关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已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佘家胡同1号3栋三楼317-320室)办公,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行政机关查实,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已于2017年1月从北京市西城区佘家胡同1号3栋三楼317-320室搬走,截至本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程序将住所变更情况报原审核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律所基本信息页、律师类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未在住所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给予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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